法制晚報訊(記者 洪雪)2013年1月1日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新增了關於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規定,擔保物權人能更快兌現自己的擔保物權。
  丰台法院今日通報稱,該院已受理首例實現擔保物權申請。申請人王先生請求對被申請人劉先生名下的抵押房產進行拍賣、變賣以償還申請人的借款本金200萬元和利息。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申請。
  2012年,王先生與劉先生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,雙方約定:被申請人劉先生作為還款人,以其在丰台區的一處房產作為抵押,向王先生借款200萬元,期限6個月。上述協議簽訂後,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抵押合同,共同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,劉先生的房產證交由王先生持有。
  按照協議約定,王先生借給劉先生200萬元。但該筆借款到期後,劉先生並未按照約定償還本息。
  王先生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的規定,向丰台法院提出申請,要求對被申請人劉先生名下的抵押財產進行拍賣、變賣以償還申請人的借款本金200萬元和利息。
  目前,本案正在審理中。  (原標題:抵押自家房產 借款200萬 到期不還被訴 債權人要求拍賣房產償還本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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